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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范围
(一)预算安排资金,指预算安排到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区统一切块安排的项目经费;
(二)追加经费,指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经费;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财政性资金借款,指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向区政府临时借款,括街、镇按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审批程序
本着“精简高效、合法规范”的原则,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科学设定审批程序,分别由区财政局直接核拨和区政府审批。
(一)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相关部门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财政通过指标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
3、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按财政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区政府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无政策规定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2、追加经费:(1)退休人员医药费和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2)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3)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4)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5)部门申请使用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以及申请在当年预算未安排的情况下动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余资金、超收收入和调剂收入,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款(2)(3)(4)条规定执行。
3、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申请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无政策规定且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4、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工业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因工作需暂借财政性资金周转的,必须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由区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共同审核,并签订借款协议,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几大班子办公室和党群部门申请用款,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申报程序。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事先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使用方案等资料。区财政局收到部门用款申请后,要尽快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除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按程序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追加。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且年初预算漏报事项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内容的,需会前与区财政局进行充分沟通,待区财政局就资金内容拿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议题。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制发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文件(括代拟稿、会议纪要等),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有关内容的,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程序行文,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五)提高办事时效。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流程,认真做好服务。对于用款部门申请经费按程序审批后,原则上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完毕;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用款申请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审核,切实为政府当好家、理好财,对违规擅自拨款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区审计局要跟踪审计,严格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