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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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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改善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协调、统一推进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目标、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污染源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组织、政策、资金、制度保障体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2天以上,主要大气污染(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下同)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二)重点监控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烟尘。

(三)重点监控污染源

1.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

2.燃煤烟尘污染;

3.裸露物料场(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煤炭及开挖黄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场、堆;

4.机动车尾气;

5.餐饮炉灶油、烟尘排放;

6.秸秆无组织焚烧等。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

(一)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区市政园林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污染行为的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达不到密闭或覆盖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渣土准运证。扩大城市道路冲洗和机扫保洁范围,提高城市道路冲洗、清扫保洁和机械化吸尘的频率。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要严格遵守《道路环卫作业扬尘控制技术规范》。继续实施主城区城市道路铺装沥青路面工程,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严禁在中心城区和居民区附近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场。

2.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城区内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违章建筑拆除工程、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扬尘行业技术规范,逐步禁止在城区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各施工单位要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控制扬尘方案并签订控制施工扬尘责任书。

3.控制裸露地面扬尘和保护城市生态。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结合“宜居”建设,加快实施城市生态林、滨河生态林、城市干道绿化、城市社区公园,实施裸地绿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整治非法采(碎)石场,禁止填占湖、库、塘,在滩涂和河道周边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堆、矿堆、灰堆和露天堆场、仓库要设置围挡,落实覆盖或晒水降尘措施。

4.抓好扬尘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制定扬尘控制示范区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和示范工地。

(二)控制燃煤及氮氧化物污染

1.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结合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控制火电、大吨位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污染。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和电煤供应调配,开展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大气污染排放水平。推进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火电、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工业企业投产时必须同步完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项目。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单位要重视产业布局,优化搬迁企业战略布局。

3.控制现有污染源。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强重点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施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水泥、冶金和垃圾焚烧等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加强燃煤电厂(含热电联产,下同)二氧化硫排放监控。严格执行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建设无煤社区和基本无煤场镇,制定并执行燃煤炉灶改天然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按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排气监测机构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可以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区公安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和“黄标车”限行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对机动车实行分类标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速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和“黄标车淘汰”进程,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油气,逐步开展加油站及油库的燃油挥发污染防治工作。

(四)整治餐饮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

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各镇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要合力开展污染扰民油烟及废气整治工作。杜绝餐饮油烟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在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露天焚烧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焚烧沥青、秸秆、电线、油毡、皮革、橡胶、塑料、垃圾、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推广绿色焚烧,销毁行政罚没物资时,能够不焚烧处置的尽量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尽可能在环保型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焚烧炉集中焚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油化工、制鞋、印刷、电子、皮革服装翻新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五)抓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加强区内联防联控,认真落实“蓝天行动”有关要求,强化上下联动、案件移送、综合治理,建立大气污染源信息共享库,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污染源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加强与周边区县的环保工作联系,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联合行动,预防和避免区域性大气污染事件。

(六)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灰霾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区市政园林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要逐步对主城区重点交通地段、大型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实行电子自动监控;抓好人工增雨保障空气质量,在具备气象条件和连续空气污染的情况下,抓好人工增雨工作。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科委等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科学研究,为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七)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经济政策;区经济信息委要继续协调实施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区环保局要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检查。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报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控制大气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做到大气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扬尘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大气污染控制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监督。控制大气污染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区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区控制大气污染的一盘棋格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每个阶段的控制和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相关部门要设立防治大气污染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移交后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查处,同时将查处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大气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