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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土地储备主体和范围
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全区保留经开区、新区、平湖公司、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4个储备机构。
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包括国有存量土地储备(开发整治性储备)、已依法批准征收但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安置补偿的土地储备以及集体土地的控制性储备。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对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
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四是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管理
各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由区政府审批。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区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然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审批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土地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三)实行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制度
1.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登记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是有批准权限机关核发的土地储备批文。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属开发整治性储备的还应提供征收批准文件。对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提交原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纳入控制性储备的集体储备土地,核发专用的《集体土地储备证书》,其余储备土地核发《市房地产权证》。
2.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土地储备机构拟申请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完成登记审核、缮证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
3.集体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国有储备土地不得为第三方设定抵押担保。
(四)强化储备土地批后监管
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家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储备土地控规进行编制或修改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进行审批或修改。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不得擅自处置。
四、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
(一)加快储备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程
坚持“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快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区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确保土地供应,及时变更登记
1.各储备机构应列出供地时序,在储备土地开发整治和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适时供应。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报区政府批准后,交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储备土地完成整治并经依法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不能新办理土地供应后的权属登记手续。分批供应土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剩余土地的红线范围和规划指标条件。剩余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化、市政道路等公益性用途的,在证书上对规划用途进行备注。
3.储备土地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益设施用地建设,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并申请对原核发的土地储备证书进行注销登记。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进行公告注销(尚设有抵押权的除外)。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并按要求定期将土地储备审批及登记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保依法高效利用土地。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融资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指导各储备机构的整合工作,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区城乡建委要做好拟储备地块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明确拟储备地块的红线范围及规划指标条件,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监管。
区审计局要不定期对各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储备土地的出让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区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擅自扩大储备范围、违反储备用地政策、违规办理储备土地权属证书的、违规受理储备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