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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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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通知

一、奖励对象

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一般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即: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的比例,或者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

(二)按规定与全部残疾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并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每超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部分不计),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8000元奖励。

(二)用人单位与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签订2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属于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的,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时必须按要求填写《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同级残联审批。

(三)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和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四)对于经批准实行就业奖励的单位,按照“谁批准、谁奖励”的原则,由做出批准决定的残联按规定兑现奖励。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

就业奖励分别从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需追加部分,经市或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上报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将奖励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无障碍设施建设、劳保用品等方面的开支。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市区残联审批以及奖金拨付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由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残联等要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等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