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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宣传教育
天然气管道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公益性设施,其安全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重大,不容忽视。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30号,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天然气管道设施企业要对天然气管道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管道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要加强对群众保护管道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管道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建设控制
各单位各部门和村组群众要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植树,修建各类建筑物,挖河取土、打井和排放腐蚀性物质,以确保管道安全。凡需在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用地或进行施工的,必须经所在镇(区)审核批准,并通知管道业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方可进行。
三、明确职能职责
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镇(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沿线干群进行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要配合管道企业搞好管道设施工程规划建设,设置安全标志,增添保护措施,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和后勤服务等事项。
(一)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将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和已建成的管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发展规划,按照《管道保护法》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关,防止在管道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若有涉及管道安全的问题,应征求管道企业和安监、消防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防止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二)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检查镇(区)和管道企业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协助管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负责天然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维护治安秩序,对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天然气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县燃气办负责全县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计划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排除管道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障碍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道企业要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管道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巡查、维护,保护管道沿线各种安全标志的完整、准确、有效;要将已建成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计划报送国土、规划等部门和有关镇(区),以便在土地利用及镇村规划时统筹考虑,并作为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资料依据;要积极配合当地镇(区)开展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隐患排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各镇(区)在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中,要将重大情况、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管道企业应主动向相关镇(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收集、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