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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物流园区、城西北工业园、城北工业园以及港区江北工业园、山区工业园、长乐山工业园、东西区工业园等园区用地供应。按照“有保有压、大而好则先”的原则,优先保障节能、环保、综合效益好的优势产业用地,确保带动强、潜力大、效益好的新兴产业用地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合理把握投放时序,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地出让规模,单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三)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保障城乡路网、至武汉一级公路、国道至段、长乐大道、东方大道段等基础设施的土地供应,推进市城乡道路网建设。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乡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合理保障中心镇和一般镇建设,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强城乡发展的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一)供地总量。年全市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7250.1亩。其中,供应新增建设用地14145.1亩,供应存量建设用地3105.00亩(详见附表)。
(二)供地结构。年度住房用地共2918.6亩(详见表4、表5),占全年供地总量的16.92%。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2264.9亩,占住房用地供地总量的77.6%,占全年供地总量的13.13%(含保障性住房用地1010亩,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678.2亩,公租房用地385.00亩);供应商品房用地845.4亩(含中小套型住房用地面积191.75亩),占住房用地供地总量的28.97%。供应商服用地1088.5亩,占供地总量的6.31%;供应工矿仓储用地9963.6亩,占供地总量的57.75%;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88.3亩,占供地总量的8.05%;供应交通运输用地1664.0亩,占供地总量的9.65%;供应水利设施用地75.0亩,占供地总量的0.44%;供应特殊用地152.1亩,占供地总量的0.88%。
(三)供地布局。年度供应市城区4256.62亩,占供地总量的24.68%;供应市8487.3亩,占供地总量的49.20%(其中供应金山工业新区4032.3亩,占供地总量的23.37%);供应县4506.2亩,占供地总量的26.12%(其中供应新港物流工业园2626亩,占供地总量的15.22%)。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年内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向社会公布,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地块的,必须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修订方案,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县(市)政府批准调整地块的修订方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国土、发改委、规划、房产、统计部门及时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