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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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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国家、省、市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利部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国水保系统开展水土保持能力建设,明确要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的目标。我县对县水土保持机构、人员进行了加强,但由于近年来全县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水保方案编报不及时、规费征收难、水土保持违法案件频发、人为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遏制和解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为此,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推动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凡在县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1、把好审批关。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改、扩)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保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发改、国土、环保、安监、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各部门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未取得水务部门批准发放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或者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爆炸物品使用手续,安监、工商、建设部门也要将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把好监督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把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年审制度,根据建设单位水保方案防治措施落实和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对《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进行年审,实行动态管理,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即为失效,公安部门应停止办理爆炸物品使用手续,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

3、把好验收关。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发改、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好水保设施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路、铁路、地下管道、光缆工程、矿山、采石(砂)工程、水电、风电、电力、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特别要加大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挖砂、采石、采矿、制砖、房地产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力度。要与国土、环保、安监、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已经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而故意拖延、拒绝编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措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持水土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水土保持基础知识的宣传活动,采取设立大型宣传牌、电视宣传、印发宣传册、送法到企业等有效宣传形式,切实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水土保持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