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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建房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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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建房管理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建房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农村自建房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乱搭乱建、扩大房屋占地面积等违章建设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严重的违章建房、在原建房屋上无序加层和随意建房等现象,不仅影响了村镇容貌景观,而且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涉农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实行土地和规划控制,规范农村建房监管工作

(一)有规划的村庄,要严格按照村镇规划进行报建;没有规划的,要尽快完成村镇规划。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原则上不批准新增建房,确需建设的要按程序上报,经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会审后,再进行选址建设。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了规划控制的区域,按规划控制组织实施。太平店镇规划区、竹条集镇、牛首工业园区和柿铺街道办事处高速以西区域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柿铺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以东区域农村村(居)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建房的,一律以“村民公寓”的形式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在公路、铁路沿线新批建房和宅基地。

(二)农村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须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镇(办)集中审核后,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及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农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集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集中建农民住宅小区,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鼓励农村居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农村建房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农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庭院),使用村内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庭院);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高速公路以西)的农村土地、规划和建房监管工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高速公路以东)的村(居)民建房和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依照《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审批流程,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农村建房监管

(一)加强初审工作,强化村(居)委会责任意识

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初审和监督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增强责任心。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公示期为十五天),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章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提在重要位置,明确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建房审核和监管工作,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建房,确保农村建房“有人管理”。涉农镇(办)要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审核农村建房申请和初审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有条件的镇(办)可以推行集中审核,统一报批,减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集中管理。

(三)加强宅基地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农村用地行为

基层国土资源所收到的建房申请,要及时会同规划、城建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审查是否符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符合规划的方可签署意见。不同意建房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建房申请,要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并审核建房用地申请、申报、讨论、公示程序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等。占用耕地、超面积等利用宅基地建房的申报手续,按国家、省、市土地政策执行。

(四)明确农村建房监管主体,强化工作职责

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由区建设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区建设部门要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法定的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说明不同意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理由。在工作中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立案,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定期组织各类专项行动,切实遏制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的混乱局面。

(五)实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开展农村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区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房举报、制止、查处联动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服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加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村村(居)民的守法意识,规范私人建房行为,确保农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涉农镇办要将村民建房的发现、制止、监管与基层组织考评、考核挂钩,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违法建设不蔓延,确保禁违目标的实现。各村(居)委会要确定专门人员,开展定期巡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章建房苗头,必须立即采取相关有力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四、严肃工作纪律,从严追究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突破用地指标和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面积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区建设部门对农村建房未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行为,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各村委会、相关社区居委会要完善申报、初审程序,对未按程序、标准、规划要求等条件初审的,造成违法违章建设而又未制止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行政许可或者不作为以及接到群众举报不查处的单位,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村(居)民建房审批、监管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借机乱收费和变相摊派,违反规定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