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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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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

一、强化政府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责任

当前,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牧民工就业门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牧民工就业的能力,在制定区域经济政策和确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时,把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农牧民工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二、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继续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择业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打造劳务品牌和高端劳务精品的路子。

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初、高中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

三、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返乡创业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精神,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牧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旗县区域经济,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转移。各地区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扶持返乡农牧民创办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产品加工业;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牧民工的就业空间。统筹规划农村牧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繁荣,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等方面鼓励扶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牧民工创业。

四、抓紧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区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牧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牧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根据农牧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牧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牧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

切实为农牧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保障农牧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牧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牧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关待遇。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政策。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做好城市务工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牧民工的土地、草场承包权益

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保障农牧民工土地、草场承包权益。不得以农牧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和草场,纠正违法收回农牧民工承包土地和草场的行为。农牧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和草场无力经营的,可委托代耕、代种、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牧民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和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草场流转收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主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