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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解落实控制目标。2012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四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03人,比年控制指标少38人(其中工矿商贸少7人,道路交通少36人,火灾少1人),下降15.8%。根据省下达的控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具体分配到各县(市、区)、市单列考核单位(见附件)。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控制指标,待省政府下达后另行分解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单列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下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控制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和年度统计公报。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设施、装备和经费。要重点加强县、乡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县(市、区)安监局要逐步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要重视抓好村居、社区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任务可由农村“六大员”和社区服务相关人员承担,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
三、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文〔〕33号),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履职报告和点评制度,县(市、区)、乡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尽快调整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抓好工作落实。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查处、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3号、国发〔〕40号文件和省政府政〔〕22号、政〔2012〕13号文件,以及市政府明政文〔〕87号和市安委会〔〕75号文件精神,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五、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安办要加强综合监管和协调,每月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每季通报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展情况,半年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评比表彰。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对年度主要指标突破控制目标的,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落实,检查指导并定期通报目标责任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实现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