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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预算单位所有收入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不得隐瞒、藏匿收入。要严格遵照厉行节约规定,加强对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的申报审查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排各项支出,切实提高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申请财政经费时,要切实做到“以目标需求为导向,以支出进度为依据”,克服经费申请中的盲目性,并对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结合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计划。要重视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进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有机结合。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执行工作,严格遵照法纪法规和财经制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要求规范收支核算。不断加强内部财经制度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落实预算支出责任。建立严格的支出授权审批及使用制度,明确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支出责任。各单位要按规定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资金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各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单位按规定排使用。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排该单位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多征、少征,擅自减免,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变相私分所收款项。对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经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应当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其他票据转移非税收入。
四、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付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禁预算单位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各单位应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计划性。单位预算中项目支出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执行过程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的,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规定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各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混用科目。规范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入单位非零余额账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
五、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按要求必须进行评审的项目要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各单位要健全评审结论的利用约束机制,确保评审结论的权威性、严肃性,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实效。财政评审部门接到申报项目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在资料齐全情况下),若同时接到多个项目,则按先后顺序累计计算规定时间(特事特办除外)。
对个别项目,确因时间紧或其他特别情况,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可不经过财政评审,直接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跟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用款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完善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要认真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的归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九、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理财。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前5日(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组成。财务会计报告上报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填报人签名并盖章。
各单位要加强账户管理和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对于在法定账册外设账或有账外收支、非法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严格按规定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清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实行监管分离,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对下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内部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