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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法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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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法管理通知

一、深入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政府管理将产生深刻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抓紧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其尽快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强制法作为政府学法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和规范

(一)全面清理行政强制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和分级负责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清理的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必须修改、删除或废止。具体包括:

(1)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2、清理的程序

(1)清理的分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结果负责;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牵头单位对清理结果负责。

(2)清理建议的提出。各清理责任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

(3)清理结果的处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负责。清理工作完成后,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3、清理的时限

年12月20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将清理建议及清理结果按要求填写附表(见附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四个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重复实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明确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一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二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三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五要强化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六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排,重点推进。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实施行政强制,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各级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工作,切实担负起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