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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的内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的、紧迫的以及当前亟需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议题的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的事项。
(二)报请区委审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报告等。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发展规划。
(四)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事项、重大奖惩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事项、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区政府拟和上报的重大决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六)区政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八)区长或其他副区长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提交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区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须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申报。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交议题前,需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呈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三)提交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重大问题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力争达成统一的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议题主办单位要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一致的,由议题主办单位根据协调情况提出供领导决策的倾向性意见及政策依据。
(四)区政府办根据区长签署意见的《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负责组织区政府常务会议。
(五)未按提交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列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在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处理、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对重要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列为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列为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材料的准备
区政府常务会议时间初步确定后,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提供正式文本、汇报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等材料。议题材料要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议题材料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送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会前分送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领导。
四、会议的召开
(一)议题原则上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区长批准可由主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汇报。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二)会议列席单位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按规定向区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
(三)列席单位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的,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五、工作落实
区政府常务会议后,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相关议题内容的具体落实。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对应印发的文件,要抓紧修改完善予以印发;对应向社会公开的会议内容,要组织好宣传报道。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负责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