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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利奖评审程序和标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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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利奖评审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一、评审组织

(一)区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10至15名,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知识产权局。

(二)评委会委员应包括直接从事科学、教学、生产和管理的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专家,以及行政部门中从事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评委会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区专利奖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组委员7至15名,设组长1名。

(四)区专利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5个。

(五)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2.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或省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六)专业评审组可以聘请本区以外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七)区专利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区专利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委员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八)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审程序

区专利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由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专业评审组;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设立专业评审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项目和内容所涉及的专业和学科,聘请组成专业评审组。

(三)初评:由专业评审组完成。专业评审组选出组长1名,由组长主持专业评审组的初评工作。初评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也可进行实地考察、检验、测试,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专业评审组可进行质询,由申报者答辩。专业评审组根据审查情况、测试数据及质询情况,按照评审标准及评价指标表综合评价,产生初评结果,报评委会审定。

(四)公示:评委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评审:公示期满后或异议调查处理完成后,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听取专业评审组的汇报,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进行评定,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有效。

三、评审标准

区专利奖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较好的作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四、评价方法

(一)区专利奖的评审按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专业评审按照评审专家投票产生初评结果,表决通过各奖项的票数必须超过总票数的一半。

(二)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奖励:

1.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

2.我区组织、个人自行研究开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3.解决我区长期的技术难题,或完成我区重点攻关项目的;

4.具有良好的环保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奖项。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若其完成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区专利奖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五)对于不适用上述评审程序和标准的专利项目,由评委会确定其评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