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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列入闲置土地。
二、全面摸底清查
各镇办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已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建立闲置土地台帐。区招商局及各部门单位要对近年来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会同所在镇办积极督促用地单位早日动工建设。各镇办、部门要将闲置土地清查结果于6月20日前报国土秦都分局。
三、依法进行处理
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国土秦都分局要向其下发催建通知,并根据闲置原因的不同分类进行处理。对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且经过催建仍迟迟不动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20%以下;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为每平方米10—20元。对闲置超过两年,且经催建、确实无力继续建设,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镇办及部门要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
四、几点要求
(一)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机构,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
(二)辖区有闲置土地的镇办,对闲置土地要采取领导包抓的方式,即一宗闲置土地至少确立一名镇领导包抓,包抓领导要积极与用地单位沟通,协助用地单位排除一切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因素,促使项目早日动工建设。确因各种原因,用地单位无力继续建设的,要及时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妥善解决。
(三)禁止转让闲置土地或变相转让闲置土地。发现私自转让闲置土地的,有关镇办要及时向土地部门反映,由土地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全力抓好此次清查工作。区监察局要对各镇办、各部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无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持依法处理,决不姑息,任何人都不得讲私情、打招呼,干扰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阻挠、干扰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