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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管理
1、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负责所辖区域相关工作,县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等食品安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管理。
2、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专门收集容器,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或实行油渣分离的餐厨垃圾,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餐厨垃圾余渣分开收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3、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与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确定和职责
1、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和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无害化的收运、处置条件。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服务许可事项等相关信息。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2、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报送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3、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应着统一识别服装,持证上岗;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字样。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5、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6、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7、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三、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防疫、城管、工商、环保、畜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2、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3、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禽畜饲料;
4、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5、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6、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四、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1、加大宣传力度。县食安办要通过电视、广播、标语、宣传栏、培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大对假劣食品特别是“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企业诚实守信,加强行业自律,形成执法部门依法监管、媒体广泛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实行违规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招标。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食安办要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