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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校车安全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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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校车安全管理通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校车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乘车,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切实重视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要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制定、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有效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区政府领导召集,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领导参加,建立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部署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建立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本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要定期组织对校车经过的沿线公路进行安全排查,对危险地段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要督促村(居)两委做好乘坐校车学生的情况摸底及家长安全教育工作。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省公安厅、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综〔〕713号)和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预防办[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校车进行审验,办理注册登记;审验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涂装、校车的外廓标识,核发校车标牌,变更、撤销校车登记。

2、负责对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校车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

3、督促学校按时做好校车年检工作,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驾驶员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制度。

4、定期开展路面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5、每月汇总辖区校车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并通报给当地安监、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

6、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法拼装车、摩的等搭载学生的违法行为。

7、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配合做好校车GPS系统与公安110接警系统的联网工作,确保对校车超载超速的违章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有效遏制违章、抢车、盗车事件的发生。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负责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的监管工作,维护校车运输的正常秩序。

2、负责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质的审查。

3、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严厉打击无营运资质擅自从事接送学生经营行为。

4、会同交警、安监、教育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寒暑假期间)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督促落实集中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和摄像功能的行驶记录仪(GPS),将校车GPS定位监控系统纳入道路运输车辆GPS定位监控系统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定期将校车违法数据抄告交警、教育部门。

(三)安监部门

1、负责接送学生车辆整治牵头工作,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情况,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管理对策。

2、负责考核、通报各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履职情况,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教育部门

1、受理学校、幼儿园提出的配置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申请,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和校车建档工作,做到“一校一档”、“一车一档”。

2、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按照接送学生人数合理配备车辆,按照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识,领取张贴车窗外观标识。

3、负责学校自配和包租的校车GPS系统采购、安装、维护的统一招投标工作。

4、负责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通报,督促有关学校限期进行整改并反馈;对存在私自改装车内座位、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交通行为而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学校(幼儿园),严肃追究校(园)长责任,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实施限制招生、取消办学许可等处罚。

(五)校车使用学校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置、租赁、使用校车,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任驾驶员。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各类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

2、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将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报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车身标识喷涂和车窗标识张贴工作。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的标识、标牌和标志。

3、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或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

4、与驾驶员签订《接送学生往返家校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校方和驾驶员双方的安全职责。

5、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每月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切实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管。

6、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

7、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反复教育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为,提高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8、每学期开学初要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调查,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了解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情况。广泛发动师生及家长举报“黑校车”和其他非法营运行为,如有发现集中接送学生没有营运资格、没有进行校车登记的车辆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教育、交通部门进行处置。

三、严格程序,强化源头管理

(一)深入排查摸底。教育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自备、租用的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二)认真审核把关。由中小学、幼儿园督促校车所有人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见附件),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集中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汇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三)严格信息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认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先期告知校车所有人按标准进行整改,签注审核意见后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或幼儿园及时告知校车所有人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校车登记手续。

(四)严格查验车辆。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标准修改单》以及《校车标识》等要求,对运送学生车辆进行认真查验,在不改变车辆座位间距、排列、结构的情况下,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及时办理登记。凡符合集中运送学生车辆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同时把《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存入车辆档案。

四、统一标识,规范管理制度

校车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5座以上(含)、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并按《标准修改单》的规定喷涂、放置标识标牌的客车或乘用车。

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规定的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统一标识执行。非专用校车标牌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制。新购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按上述要求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在用校车改变用途,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运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要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抄告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不依法喷涂、设置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而运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通知学校或幼儿园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强管理,确保出行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运送学生的校车或非专用校车的超载、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指导相关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学校和家长不雇佣未经备案、登记的非法运营车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