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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分级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工作目标
1、确保不突破年度森林火灾控制指标。辖区内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和1‰(详见附件)。
2、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森林防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指挥机构。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各镇、农(林)场和有森林责任区的街道要成立相应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镇长及相关街道的主任任指挥长,行使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职权,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检查落实辖区内防火责任制。
2、强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提高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意识;二要认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适时开展林缘、果竹园可燃物计划烧除,建立“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机制;三要严格实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坚持全年在职职工干部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四要建立野外用火审批与监控,实行野外用火许可证制度;五要认真落实《区森林火险预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纳入预算,加强防火经费保障。一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镇两级物质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质;二要把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基金,确保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的落实。
4、加强培训,抓好防火队伍建设。一要完善防火联防体系,根据全区三大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实行联防月例会,信息共享,互助互动。二要建立区、镇、村三级护林联防队,实行定人、定地段、定报酬、定奖罚的责任制管理。三要建立区级森林消防队骨干扑火队和镇、村级森林消防快速扑火队,制定扑火队伍管理制度,实行每年两次定期培训与演练。
5、快速反应,及时扑灭森林火灾。如果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该镇(街)或农(林)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要快速反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的森林火灾4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同时,要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年度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四、考评与奖惩
1、考评
森林防火期内各镇(街)、农(林)场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每年必须召开两次以上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并在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当年森林防火工作。年终由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对镇(街)、农(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评。考评办法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2、奖励
①全年无森林火灾的镇、农(林)场及防火办发给奖金2000元,有关街道发给奖金1500元;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且无突破双控指标的镇(街)、农(林)场发给奖金1000元。
②凡及时报告火情、举报揭发肇事者并积极参与扑救的,每起奖50—100元,所需费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③无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火警的镇(街)、农(林)场,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森林防火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处罚
①全年发生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警的镇(街)、农(林)场,每起处罚1000元;发生一起以上(含1起)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突破双控指标之一的,每起处罚5000元,并对相关镇(街)、农(林)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每起处罚10000元,取消年度奖金,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所罚款项由森林火灾发生的镇(街)、农(林)场直接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凡接到缴款通知书后10天内不缴纳罚款的,由区财政局从该镇(街)经费中直接划拨。该经费专款用于森林防火“四网两化”基础建设。
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③发现违法违章用火,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㈠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
2、防火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并突破“双控”指标之一的。
3、一年内发生3起森林火警的。
4、明火延烧2小时内,区林业局、镇正职或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未到位。
㈡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受害森林面积在“双控”指标一倍以上的。
2、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3、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区林业局、镇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未到位;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3小时内区林业局、镇主要领导未到位。
4、在辖区内一年之中发生二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㈢对行政村责任人的追究。
凡因防火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森林火警,受害面积未突破面积控制指标,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突破面积控制指标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第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法定程序给予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处分。
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追究。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成员未做好日常工作并在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森林火灾,但未突破面积控制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接报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协调扑救造成森林火灾和重大损失的,对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区森林火灾破案率低于80%的,对森林公安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森林火灾破案率低于50%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㈤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农(林)场、行政村,不按《区森林防火预案》执行,隐瞒事故不报,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情况给予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