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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应急保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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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应急保障的通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分级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分析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区级

2.1.1区财政局作为全区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区财政局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综合科、预算科、行财科、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政审核中心、镇街财政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外部联系单位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2.1.3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科室及单位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科室根据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镇、街

镇(街)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区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区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及时与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衔接,适时掌握、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完善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直部门或镇(街)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级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区财政局综合科承接,综合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区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或单位接到相关的区直部门或镇(街)报告后,立即做好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区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

4.1.3区财政局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工作根据本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启动标准

4.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区性和区域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区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区域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区直部门或镇(街)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级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请示区政府领导后,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上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上级政府及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逐级报批;属于区政府及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区财政局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区、市政府审批。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镇(街),区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上级申请补助。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街)财政部门根据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上级政府事权的,向上级财政申请经费;属于区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属于镇(街)政府事权的,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区财政可适当给予帮助,并积极向上级申请补助。

4.4.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请示区政府领导后,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影响年度预算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等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1各级财政安排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请示区政府领导后,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新闻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