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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县政府将结合近期即将举办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讲座,组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
(二)县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
(三)县人事局应组织全县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
(四)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实施行政强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一)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办公室于年9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4号),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范围、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步骤和要求,结合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2、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致;
6、其他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应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1、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事业单位都应予以清理。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2、清理方法和步骤
(1)清理自查阶段。县直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于年12月5日前将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县政府办法制科。
(2)审查认定阶段。县政府办法制科对县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
(3)公布执行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3、加强行政强制岗位的管理
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具体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2、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重要制度。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实到实处。
3、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县政府将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问责,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要赔偿。
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年政府及部门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