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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房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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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房整治工作通知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全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违法占地及建房现状,遏制违法占地及建房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村道路两侧5米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

(二)占用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等违法行为;

(四)非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五)占用耕地进行固化地面(剥离耕作层)的畜牧、家禽、水产养殖、食用菌种植场所建设等涉农项目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七)私自买卖土地、非法进行地下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从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中旬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宣传部署阶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宣传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查摸底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逐片、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清违法占地及违法建房具体数量、面积等,并归集分类、建立台帐,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摸底排查表格由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统一制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填报本辖区违法占地及建房台账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于年12月5日前报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

(三)集中整治阶段:由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督促当事人执行;对拒不执行决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措施。

(四)巩固提高阶段:各乡镇应认真总结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于年1月18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小组于2012年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小组,同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乡镇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建设项目跟踪监控、违法占地及建房监管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形成整治违法占地及建房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全县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做好日常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逐级上报上一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报告和拆迁工作机制,确保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得到发现、制止和拆迁。

(三)村民委员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如实上报违法建设数据和台帐,落实违法建设巡查、消防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积极配合开展违法建设拆迁工作。

(四)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建设、工商、房产、公安、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及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服从县政府有关开展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对违法建设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撤销;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应停止服务。

(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开辟宣传专栏,跟踪报道正面典型事例和人物,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纪检监察部门、效能办、清违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排查不力、隐瞒不报、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七)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阻挠清理整治工作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按全省的统一部署,集中行动,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违法建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建立健全清理整治工作领导机制,全力以赴推进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确保本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责任,敢于碰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违法建筑整改拆除进度,确保违法建设清理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区别情况、依法查处。县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情节、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等情况,提出分类别、分阶段处置方案。对在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要立即停止,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要予以拆除;其他违法建筑要分门别类,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整改;对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查处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严防出现恶性事件。对以各种手段阻扰执法、顶风违规的,要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步伐,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无房户、缺房户的住房问题。抓紧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制定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管理办法,加强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做好相关审批及疏导工作。

(四)巩固成果、保障经费。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涵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供水、供电、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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