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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市域范围内,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以及超出使用期限未及时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暂停审批新建、扩建个人住房,特殊情况如属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的,需统一规划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坚决杜绝现有城市规划区域(吴航街道、航城街道、营前街道、首占镇)和漳港街道以及马尾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改、扩建,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
三、严禁为违法建设办理各类许可审批手续和安装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设施;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四、市政府调整充实市制止和清理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要相应调整充实本乡镇(街道)制止和清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治理整治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摸底排查,根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情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等情况,具体分类,区别对待,逐宗逐项建立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辖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报告和制止机制。发现违法建设,要第一时间给予制止。
六、现有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容管理局牵头负责查处,其中涉及到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局查处;现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查处,其中涉及到违法建设的移送市规划局处理。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市容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法定程序,对违建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对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广电、通信、工商、安监、教育、卫生、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要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停止网络服务、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房屋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对不按要求采取上述措施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之日起,凡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建成部分;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或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以及当事人存在顶风修建、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情节的违法建设,限期予以全部拆除;对已有的违法建设,分期分批组织拆除到位。
九、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个人,三年内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其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及其他建设项目;并由市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
十一、市监察局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在开展违法建设整治中不履行职责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蔓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本通知下发后在公路沿线、重要地段新出现违法建设的,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十二、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对清查认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分期分批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报道和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