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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江科学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区政府计划于本月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各单位集中学习。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实施行政强制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对照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对本单位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制度依法进行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增设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三)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致;
(六)其他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应在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行使行政强制权的组织都应予以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1、清理自查阶段。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于年11月20日前将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审查认定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区政府决定。
3、公布执行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单位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单位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各单位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问责,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单位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