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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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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通知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高层建筑呈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道、违章搭盖占用消防登高面的现象越发突出,制约着灭火救援工作,已经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经排查,目前我区存在以下几个影响灭火救援能力的主要因素:一是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和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居民住宅区尤为突出;二是市政消火栓建设不到位、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有待解决,严重制约灭火救援持续作战能力;三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遮挡、封闭建筑外窗,严重影响火场排烟和人员逃生救援;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消防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作为景观绿化、停车场等,影响灭火救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工作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加强自防自救”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扎实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迅速在全社会形成全面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强力态势。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火车站综管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消防大队要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报告区政府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抄告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局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财政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园林局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要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房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交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要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建筑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督促整改,同时报告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安全长效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除灭火救援障碍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治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确有存在灭火救援障碍问题的单位,要依据职责督促整改,同时要启动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抄告相关职权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督促消除隐患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局要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评定,对擅自变更消防车通道、且不及时整改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房管局要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核定资质等级中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大力开展以“消除救援障碍、打通生命通道”为主要内容消防宣传报道,对刊播治理工作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作出专门安排。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职责不清、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典型案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房管局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在每个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处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栏,在居民楼楼道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同时还要宣传一些堵塞、占用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积极警示居民不得随意占用、堵塞消防车道,共同维护消防车道畅通,提高居民小区的灭火救援能力。各村(居)民委会要利用老人会、阅览室、文化站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