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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单位国资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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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单位国资管理通知

一、全面清查盘点,分类登记造册

搬迁单位要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其中,对搬迁后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分类造册,确保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损坏和被盗等问题发生;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二、规范处置行为,加强资产管理

凡各搬迁单位处置资产,须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搬迁单位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等不动产,一律移交县城投资公司,各单位与县城投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后,依据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和资产移交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移交清单报送县财政局。对搬迁后单位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包括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老化、毁损、型号淘汰等确需报废的,以及闲置资产等(搬迁后统一处置的房屋、土地等除外),各单位要在搬迁前登记造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统一报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认为须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严禁私分或私设小金库。

三、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搬迁单位要按时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认真开展登记造册,严禁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严禁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严禁私分资产处置收益或设置账外账。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违反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搬迁单位要统一思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此次搬迁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收益收缴管理,完善办公设备和车辆等管理制度。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