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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园建立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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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园建立通知

一、工作目标

全县已建成的农民工创业园要着眼于完善和提高,进一步降低入园门槛,凡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要求入园创业,应积极予以支持和帮助。要切实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形成政府鼓励创业、劳动者乐于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的机制和氛围。所有在建的农民工创业园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二、创业园标准

1、创业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亩,轻型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水、电、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到位;创业园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

2、每个创业园成立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入园企业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办公室用房不少于2间。

3、每个创业园成立创业指导组织,聘请当地创业成功人士,以及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工商、国地税部门人员参加,定期不定期地对入园企业开展创业指导。

4、创业园入口处应醒目标识“县××镇农民工创业园”,并在园区入口处设立醒目公告牌,载明园区概况、扶持政策、入园项目等。园内各类经济实体的厂房入口处悬挂统一式样的标识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孵化期限、带动就业人数等。

三、入园条件

1、入园企业应为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创办的小企业。

2、入园企业一般为小型加工、小型制造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入园企业每带动1人就业最多可使用15平方米厂房,但每户使用厂房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

4、入园企业应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书,明确厂房面积、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孵化"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守法合法经营,服从园区管理。

四、扶持政策

1、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按规定三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

3、减半缴纳场地费。自入园之日起,第一年按2元/平方.月减半缴纳房租;第二年按2元/平方.月减半缴纳房租;第三年按6元/平方.月减半缴纳房租。

4、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5、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和岗位补贴。

6、对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管理职责

农民工创业园原则上由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施管理服务。各镇政府应在园区设置管理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园区正常运转。

园区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入园条件遴选入园者,并与之签订“三年孵化协议”,明确三年期满搬出园区的孵化目标。

2、建立完善"孵化"机制。三年孵化成功的,应进一步完善后续服务;三年孵化不成功的,要予以淘汰,确保实现"创业园长期存在、入园企业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

3、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等服务。

4、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各类补贴等扶持政策。

5、组织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组织园内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

6、建立健全创业园基础台账,及时、全面反映园内实体数、就业人数及基本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统计上报各项报表。

7、其他日常管理服务事项。

六、有关要求

(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为确保完成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目标任务,从今年开始,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我县就业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开展评先评优。

(二)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自主创业。特别是要注重发掘和宣传创业典型,形成政府支持、社会认可、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不断提高创业园管理服务水平。在创业园管理过程中,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善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入园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农民工创业园真正成为创业者的“孵化器”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