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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内容。按照政〔〕10号文件要求,根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县区政府50项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
第三条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考核方式。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根据政〔〕10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属于省33项民生工程的,要结合省直部门制定的分项具体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值。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52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等5个项目,每项考核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和资金保障考核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分值要排出名次。市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县区推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各项考核成绩向县区通报。根据市政府研究审定的推荐名单,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民生办报送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备选先进县区推荐文件。被推荐的县区要认真做好全省县(市、区)民生工程表彰审核迎检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政府表彰“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并奖励工作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