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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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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速度、规模、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共有15个行业门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按照既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要求,建立完善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统一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服务业统计调查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原则进行。统计部门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并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部门归口管理与行业划分上出现交叉的现象,由市统计局明确责任单位。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着力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及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和水平。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部署、协调和推动。县区统计部门要充实并稳定服务业统计队伍;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和联系人,并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县区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