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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排水管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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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排水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排水设施建设管理

(一)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城市河道、明渠的,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

(三)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城市排水设施接入城市雨、污水主干线需挖掘破路的,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占用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

(五)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二、关于排水运行管理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未达标的污水必须预处理后方可排入。

(二)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持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本单位排水管网平面图、污水处理工艺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涉及河道的,排水户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之前,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的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时限排放。在排放时限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放。

三、关于排水设施养护管理

(一)市区公共雨、污水排放设施由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泵站、河道由水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二)凡需改动或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井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占用、挤压、拆卸、填埋、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破坏、盗窃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乱接乱排以及破坏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