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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震灾害是难以预测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地震预报仍处于探索阶段的今天,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地震形势的日趋复杂,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愈显重要,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责,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见附件)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要求,扎实做好我县防震减灾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办理
(一)重大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之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办理和审查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县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将该报告报送省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2.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县地震主管部门审查,县地震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交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按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书》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并留存,对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书》的重大建设工程,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重大建设工程之外的一般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适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中硬场地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5s(非中硬场地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要高于一个等级,抗震设计适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不变,在抗震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
四、加强宣传,严格监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有关防震减灾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建设单位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性费用,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抗震设防设计结果抓好工程建设,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前置审查列入建设单位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