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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2.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情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乡村旅游市场培育情况;
5.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情况;
6.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情况;
7.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
8.年度乡村旅游综合收入情况;
9.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考评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乡镇创建情况;
2.年度特色旅游村创建情况;
3.年度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明星户)创建情况,包括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四种类型乡村旅游点创建情况。
三、考核标准
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率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单项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认定为市特色旅游镇(村)。根据《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及说明(试行)》(详见附件3),对各县(区)申报的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认定为市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明星户)。
四、考核程序
(一)综合考核程序
1.各县(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照《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完成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各县(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自评得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考核内容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至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处通过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乡村旅游工作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上报市目标办,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二)单项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考核:
(1)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村进行申报。各县(区)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文字材料及光盘);
②《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自评表一式3份;
③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各项考核内容制作的台帐资料3套(需依大类分订成册)。
(2)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网上、旅游网等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2.乡村旅游点评定考核:
(1)各县(区)旅游局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县(区)旅游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乡村旅游点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概况及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②《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自评打分表一式3份;
③乡村旅游点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④乡村旅游点各项设施、设备通过安全检测证明。
(2)市旅游局组织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旅游网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5)对检查得分较高,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我市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申创单位,向省旅游局推荐上报。
五、考核奖惩
1.对各县(区)政府乡村旅游工作单项考核未达到《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乡村旅游发展年度目标任务80%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2.对各县(区)成功创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四星级乡村旅游点和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实行以奖,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获奖景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等方面,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市区奖励资金从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奖励资金从各县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得分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2万元。市区奖励资金从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奖励资金从各县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各县(区)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