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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关于长城保护管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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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关于长城保护管理的通知

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等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14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

明长城为内长城的一部分,位于乡小岭底村鹤度岭上。人民政府要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长城沿线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段签订责任书。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二、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凡涉及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要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县旅游、国土等部门同意。

三、合理开发利用长城资源。

长城的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要依法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由县旅游局主管本辖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四、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

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县旅游、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要在县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在基本建设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对造成长城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