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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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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执法检查

(一)深化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向质监部门提供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录。11月底前,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深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资质及产品进行重新审查和检测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一致性,严把产品质量关。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等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对其所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进行销售。凡不在省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流入市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燃油助力车,一律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

(二)深化销售市场执法检查。11月底前,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销售商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燃油助力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外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燃油助力车在我市销售的,一律由经销商负责召回。

(三)深化路面交通秩序和治安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12月底前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路面集中清查和旧车交易市场、修理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占用机动车道、超速、逆向行驶及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及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对属于“召回”范围的车辆,一律查扣。

二、强化长效管理

(一)严格落实新出厂编码制度。质监部门负责对具备资质、产品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落实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督促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凡是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二)严格落实新车带牌销售制度。所有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全面推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12月底前,市公安局负责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网络(市区、县城主要包括销售网点和车管所,乡镇、农村地区主要包括销售网点、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和交巡警中队),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规范、设计制作牌证、研发登记上牌系统,并组织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上牌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监管。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准予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6月和12月要组织对《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中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对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我市市场的,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我市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机构。成立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抽调相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具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本地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把握政策精神。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实质、又要科学把握政策和法律限度,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区分不同对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短息平台等载体,采取上门告知、入户宣传、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营造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管理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