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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对象
凡在市(含各、开发区、),一切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含发电、供电、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综合规费的构成
企业缴纳的综合规费由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
三、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5‰征收。
2.对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从事调拨批发业务的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征收。
3.金融机构(含银行、保险、信托、信用社、证券交易机构等)按业务收入的5‰征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确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并比照上述同类企业征收标准执行。
5.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全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全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全年销售收入15亿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销售收入规模以上年实绩为准)。
6.对企业历年应征所欠缴基金,由税务部门分三年予以清欠结束。
四、资金收缴及管理办法
(一)市财政局是综合规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规费政策的制订、票据及资金管理等。税务部门负责综合规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综合规费的解缴办法:全市范围内所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的综合规费由市税务部门收缴后于每月底解缴市财政专户。年终结算以12月31日入库数为准。
(三)市、(区)分成办法:各(区)的综合规费按当年征收实际入库额的35%分成。实行分成后,各(区)不得再向企业征收综合资金、社会性开支等规费;对分成所得用于村级支出的比例不得少于35%。分成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不与财政体制结算挂钩。
五、征收要求
全市各、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综合规费征收工作。各征收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征收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杜绝漏征漏管户,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六、本通知从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