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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绿色图章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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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绿色图章工作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使用“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使用“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二、适用办法

(一)“市绿化审批专用章”。主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报送市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加盖“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凭此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没有“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绿地指标未达到或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经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或向市建设部门交纳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建设等“绿化补偿费”,委托市建设部门组织异地绿地建设,否则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新、扩、改建项目规划许可。绿化补偿费用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

送审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图及其说明书;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等。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的施工设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建设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施工设计的资料(图纸、施工说明、苗木清单等)报市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图审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安排施工。

(二)“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属商品房开发的,物价部门凭此验收报告,将发生的绿化费用,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核定商品房价格。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建设部门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除自然灾害原因外,对逾期未整改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绿化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省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且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绿化工程养护保质措施;竣工图纸;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与管理

(一)配套的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市建设部门必须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二)加强配套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将各项养护保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对死亡苗木要及时安排补植。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的内容将移交时的工程状况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市建设部门可根据需要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区分不同情况,如确属于擅自移植或毁坏、侵占绿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停止审批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项目。如因自然灾害等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复检不合格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绿化建设方案限期整改。

(三)土地挂牌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建设部门对该土地绿地建设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市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总平面图评审时,市建设部门要对绿地规划设计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

(四)市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把关,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要针对“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工作的新内容和新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的案件和行为。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