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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锅炉整治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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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锅炉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整治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消防法》、《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对象

(一)存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在用锅炉;

(二)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三)非法使用的“土锅炉”;

(四)不符合区域集中供热规划要求,在城市禁燃区内的锅炉;

(五)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锅炉。

三、整治目标

(一)在用锅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取缔发现的“土锅炉”;

(三)在政发〔〕184号文件规定时限内禁燃范围内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五)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项目,年6月底前关闭淘汰1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年底前关闭淘汰4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年1月1日起4吨以下锅炉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整治步骤

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一)调查摸底。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锅炉进行检查登记,掌握准确数据,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在检查登记过程中,发现“土锅炉”要立即予以取缔,发现在用锅炉有严重事故隐患时要立即督促业主整改。

(二)宣传发动。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禁燃区划定范围,锅炉专项整治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整治氛围。

(三)集中整治。按照政府通告限定的时限,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业主整改锅炉事故隐患,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锅炉业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锅炉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以及在禁燃区违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验收总结。由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质监局、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消防、工商、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局,钱悦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整治办公室工作联络员。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划定市区禁燃区,并制定禁燃区锅炉整治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在用锅炉的依法查处,对禁燃区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从政府限定的时限之日起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准使用。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土锅炉”和禁燃区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提供拆除技术指导。消防部门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查,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物价部门负责核对、协调供热供汽价格,加强供热供汽价格监管。规划、建设部门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房的规划、建设审批,查处并督促整改现有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锅炉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取缔“土锅炉”和禁燃区内需淘汰及强制拆除锅炉的现场整治秩序,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对拒不整改仍然使用锅炉并阻挠取缔工作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质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区锅炉的普查摸底工作,并开展联合执法和取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锅炉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将宣传发动贯穿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街道社区要将整治工作宣传到每一个锅炉业主,引导业主配合整治,广泛动员市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