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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全市化工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推进工业集中区科学规范、安全有序、生态持久发展,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化工企业按照提升和限制并重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健康发展。
(一)提高专业化工集中区发展水平。全市重点发展滨海和响水两个化工集中区,以“高科技、生态型、循环式”为要求,改造提升现有精细化工的产业层次,重点发展医药化工、基础化工、化工、石油化工和新材料等化工产业,形成协作配套、有序发展的格局,建成沿海生态化工示范区。
(二)提升特色产业集中区发展层次。工业集中区坚持以粘胶纤维项目为龙头,大力推进粘胶纤维产业链及相关联的产业深度开发延伸配套,打造以化学纤维为主体的特色产业园区。已通过省区域环评的范围内可接受本县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搬迁,已入园化工生产企业可在原址进行技术改造,适度发展化工新材料以及与化学纤维产业相关联的配套项目,禁止新上其它化工项目。大丰临港工业集中区与省区域环评产业定位一致,重点发展利用港口资源,环境容量适宜的石油化工、基础化工、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产业,打造我市化工新材料基地。接纳本区域范围内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搬迁,已入园化工生产企业可在原址适度进行技术改造,不再新上其它化工项目。射阳临海工业集中区在规范提升现有企业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纺织业发展高端印染项目,提升项目入园标准,不得新上规模小、工艺陈旧、技术落后的印染项目,高起点打造纺织印染基地。除允许已入园化工生产企业在原址适度进行技术改造和县内较大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不得超过3家)外,不再新上其它化工项目。建湖经济开发区围绕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提升改造,除已入园规模化工企业在原址进行技术改造外,不再新上其它化工项目。
(三)严格控制新上化工项目。所有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中区内,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要求。新上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投资总量不少于5000万元;鼓励响水、滨海两个化工集中区提高选择项目标准;鼓励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增加安全、环保、节能投入。东台高新科技园区内禁止新办化工生产企业,已入园化工生产企业不得新上化工项目。
(一)依法关闭列入关闭计划的化工生产企业。截至目前,全市拟关闭的235家化工企业已停产195家,主要是一些长期停产歇业、规模较小、关闭难度不大的企业。下一步的关闭难度将加大,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统一部署,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握能关不搬的原则,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再次进行“回头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对手续不完善或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市化治办要对全市列入关闭的企业进行重新梳理,增加一批关闭企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今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关闭到位,对在敏感区域、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并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要按旬将已关闭企业情况和新增加的关闭企业名单报市化治办备案,市化治办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关闭情况要按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二)加快计划搬迁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进度。目前,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展缓慢,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化工企业搬迁工作推进措施和扶持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搬迁企业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搬迁企业必须于年9月底前制定好搬迁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搬迁时间、步骤和工作措施,并与所属地政府签订搬迁责任状,市直化工企业与市经贸委、市化建办签订责任状,逾期未搬迁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且不再享受有关搬迁扶持政策。企业在未完成搬迁工作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对不执行安全、环保规定,存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立即予以关闭。鼓励引导资产规模较小、难以落实搬迁去向的企业就地关闭或转产,所属地政府应同样给予企业享受搬迁扶持政策。
三、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
(一)加强日常监管。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自觉加大监管投入,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对保留下来整改提高的企业以及尚未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组织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频次。一经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违法问题、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或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发动群众监督。对已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定期分批次在市、县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在企业所在地张榜公示,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让群众参与监督。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关闭企业真正做到设备拆除、断电断水、关门走人。对搬迁企业,向群众公布搬迁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催促企业如期搬迁到位。对关闭企业违法生产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形成浓厚的群众监督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市化治办要加强对各地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情况列入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