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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突出督查工作重点。当前要突出督查市政府年度90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主体。市政府年度90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共同进行督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会办的专题事项和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负责督查;市政府分管市长议定的专题事项和批示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处室负责督查。
(三)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和各职能处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逐一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定出完成时间,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发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形式下发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四)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对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等有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并反馈。没有时间要求的一般在15天之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需向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或有关经办处室说明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对每一督查事项,必须坚决落实到位,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不得敷衍推诿。
(五)进一步创新督查工作方式。综合运用会议督查、现场督查、专题督查、联合督查以及下发“督查通知单”等形式和手段,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特别重要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监察局、优化办、纠风办等单位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必要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单位人员参与督查。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督查结果汇总后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汇报,并编发《督查专报》,通报全市。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其他一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督查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责任。督查工作是政府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将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督查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督查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