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的通知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公安、安监、规划、工商、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供电公司要定期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情况,向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报告,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业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木、竹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农业部门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杆塔基础的保护,防止在杆塔基础保护区内乱开挖,造成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企业处理废旧金属、电力器件须出具处理证明,收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登记,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经贸委(计经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和督查;广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营造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处理,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十、各地要加快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事故防范,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针对电网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事故预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要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促,严格保护电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