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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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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市人多地少,能源资源匮乏,80%以上能源需从市外输入。资源不足已经成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约束。由于墙体材料占房屋建筑材料的70%,而我市粘土砖仍占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粘土资源,挖毁大量耕地,全市每年生产粘土砖毁田近万亩,消耗20多万吨标准煤。同时,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建筑空调采暖的普及,建筑能耗不断增加,预计到年将占全社会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大量应用粘土砖必将导致新建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剧我市十分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设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仅不用或少用粘土资源,还可以大量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建筑渣土等固体废物。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可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显著提升室内环境舒适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大力发展非粘土利废新型墙体材料,既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能改善和保护环境,是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迫切需要。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推进墙材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任务目标

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各类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基础部分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乡镇延伸。到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建设工程基本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撤并自然村后集中新建的农民住房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年底,全市基本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农民自建住房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积极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应用砌块类产品、轻质墙板等非粘土墙体材料。到年底,全市优质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产量占墙材总量的55%以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要达到《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节能50%的要求。市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三、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政办发\[\]42号文件和市政府“禁实”通告规定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开发发展专项基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非粘土和高掺量工业废渣、能形成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的主导产品。要运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河道淤泥以及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凡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河道淤泥以及其他废弃物资源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定,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节能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及其备案工作,确保全市实现建筑工程达到节能50%的目标。要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得批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任何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的评选。

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不得制定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或随意减、免、缓缴专项基金。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项基金要优先支持非粘土和高掺量利废新墙材的发展;对建设工程中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达不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一律不减缓免也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加强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适时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无《采矿许可证》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无照及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和生产设备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政策,凡粘土砖利废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以上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改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定管理,科学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项目投入,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加快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强化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政府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制订好本地区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考核,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各地要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研究解决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