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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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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以来,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以吉化“113”爆炸事故为典型的各类事故屡屡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事故也有发生,部分企业事故隐患仍比较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加强监管,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及解决与社区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上。当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与社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制订整治搬迁计划,落实搬迁责任,明确搬迁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如需要关闭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布点规划。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发〔〕35号),会同经贸、安监等部门依据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在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各县(市、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的规划,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今后所有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都必须进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四、强化源头监管。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需要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安全审查审批关,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市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规划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依法取得设立许可(安全审查)批准手续前,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周,各级建设和规划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留足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目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周安全距离内的违法建筑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各级国土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依法取得设立许可(安全审查)批准手续前,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批准手续,防止先征用、先建设,后办理设立许可(安全审查)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范建设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