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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法〔〕21号)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政法办〔〕2号)要求,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现就我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执法职权;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程序
(一)梳理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立即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认真梳理、严格把关,确保各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均有法可依。
(二)审查确认。县政府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职责的调整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三)备案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结果报送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集中时间,认真细致地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
(二)要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质量。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确认时,要把好“法律关”,切实做到准确无误。在审查中应注意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审核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时,发现职能、权限重复交叉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论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政府确认。
各行政执法部门务于2月24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