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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林业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乱占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森林资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函〔〕111号)文件精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现就加强我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林地保护的紧迫感
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生态立县战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促进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建立保护林地目标责任制;要以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增强保护林地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县林业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尤其是上级部门通报、政府领导批办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在林地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使用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现已遭到破坏的林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尽快恢复植被,该还林的坚决还林、恢复原貌,该补办手续的要依法补办手续。林业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毁林和乱占林地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密切配合县林业部门查处有关案件,对于无明确责任人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由各乡镇负责落实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三、依法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结合经济建设、城镇规划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要求,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特别是在土地综合整治中,要严格把关,不得未经批准将林地整理为非林地,切实保护好林地。县林业部门要会同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抓紧编制-年全县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县政府审批;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凡因项目开发、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用地单位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凡占用林地的,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先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审批审核权限报批;经法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并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