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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重点
督查工作面广量大,必须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当前,要着重抓好一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并以此带动全局工作的开展。
(一)督查上级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工作方面的决定和决议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督查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立项分解。对需要督查的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列出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定出完成时间,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经有关领导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形式下发,分解下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同时交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二)检查催办。对正常性的督查事项,按条线由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处室负责与办理单位联系,按要求办结。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的督查,经有关领导同意,由综合三处(督查处)直接承办。必要时,可组成督查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带队进行专项督查。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联合组织督查。
(三)信息反馈。对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等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天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说明情况。对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办结审理。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整理办结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和综合三处(督查处)转报领导。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报告事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综合性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督查处)汇总,以文字或表格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汇报。内容重要的,在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上刊出。《督查专报》原则上每月出刊不少于一期,发市政府领导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经领导审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重要资料要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完善内部督查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市直部门和单位要指定具体处室,明确人员负责督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程序及要求。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的书面报告制度、跟踪查办制度、检查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以此推进督查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强化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在考核领导重视、机构和人员落实、制度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完成质量和完成时限等)。对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督查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