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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是当前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两个率先”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发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就业岗位,确保完成下达的再就业援助任务。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委发[]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编外使用工勤人员,确需招用的,实行集中管理、劳务派遣的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现编外使用的人员中,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办理内退手续享受内退待遇的人员以及未经批准使用市区以外的人员(经批准返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人员除外),必须全部清退;属于市区内非下岗失业人员的,应按规定逐步置换,年的置换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属于新增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社会公益性岗位,必须:全部用于招用再就业援助对象。所有独立的并有单独办公场所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充分挖掘潜力,承担再就业援助任务。
三、承担再就业援助任务的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再就业援助任务迅速制定具体安置计划。10月上旬市政府将举办再就业援助专场招聘洽谈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到现场公开招聘再就业援助对象。对没有在再就业援助专场招聘洽谈会上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月下旬直接派遣再就业援助对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援助对象接收安置上岗的部门和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责其按照少接收的人数每人3万元标准出资购岗,在10月底前汇至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一购岗安置。对接收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服务性辅助岗位的援助对象,人员不进编制,作为派用劳务,由市再就业援助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其劳务报酬每月不低于400元,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予以补贴。
四、承担再就业援助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主管部门对下达的再就业援助任务,必须做到不讲困难,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并认真抓好所属单位再就业援助任务的落实,确保完成任务。11月份,由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部门、各单位完成再就业援助任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