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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
二、整治任务
(一)拆违拆旧拆破:拆除沿街两侧违法、临时建筑;拆除占压道路红线的建(构)筑物;拆除低矮破旧、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拆除后,符合重建要求的可按程序申报,但建设之前不得再搞临时建筑和破墙开店。
(二)建筑整饰:对沿街保留建筑按市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整饰出新,体现整体风格品味。
(三)广告整治:拆除沿街违章及影响市容的广告和招牌,按设计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材料设置出新,达到规范有序、美化市容的效果。
(四)亮化建设:实施夜景亮化建设,设计亮化方案,逐户落实实施。其中公共部位的亮化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五)绿化建设:沿街所有闲置地块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绿化。违法和破旧建筑物拆除后不宜再搞建设的,一律搞绿化;拆除后待建的,先搞临时绿化;临街有条件的单位均应按要求拆墙透绿。
(六)人行道建设:道路红线与沿街建筑之间未规划搞绿化的,必须按规划设计要求铺设统一规格的人行道板与公共人行道相衔接。
(七)杆管线整治:沿街两侧目光所及范围内各类破残零乱的杆、管、线,由产权单位和设置单位负责清理、规范设置。
(八)围墙改建:凡内部绿化及景观状况较好的单位沿街非建筑实体部分,统一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透空栅栏,实行绿地景观资源共享。所有建筑工地统一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实体围墙。道路红线外影响观瞻的地块,按规划设计要求设置景观围墙遮挡。
以上各项整治的公共部分由市政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其他部分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内容,将以任务书的形式通知沿线各有关涉及整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实施。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列入拆除的违法建设、过期的临时建筑和广告招牌,限期自行无偿拆除;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破墙开店的,一律封闭恢复原貌。逾期未实施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和封闭,拆除物残值抵算拆除费用。
(二)列入拆除的合法建筑,拆除后的地块按临街建筑规划要求可以重建的,如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产权单位可以直接办理手续进行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面积较小且整体性较强不宜分割的,由国土部门组织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拆除后的地块面积相对较大且又相对独立的,由国土部门组织评估后,进入市场挂牌,如原使用单位摘牌的,可按成交价下浮5%给予优惠照顾。拆除的合法建筑,由原产权单位重建的,按认定的道路红线内的拆除面积,在建设时冲减等面积的建筑规费。凡拆除后按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土地权属不变,待按整治要求建好围墙和绿地后,按认定的面积补偿等面积的建筑规费。拆除居民个人合法房屋按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土地由市政府收回重新规划使用。对沿街严重影响市容、需大面积拆除搞绿地或其它建设的,按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土地由市政府收回。
(三)凡沿街按规划要求需建设的项目(建筑整饰、围墙、绿地、亮化、铺设人行道板等),一律由建筑物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投资实施。对沿途住宅小区,凡属商品房性质的一律由原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单位集资房和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企业改制剥离的房改及未房改的房屋,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房改房仍由原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沿街多产权的办公、营业用房,原则上由原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或各家共同出资,委托物管单位或明确一家牵头实施。其中,涉及人行道板的铺设(道路红线与建筑物之间部分),由沿街单位、门点出资,原则上由建设部门统一代建;对一些任务较大的单位,经批准可按设计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按规划不需要铺设道路红线与建筑物之间人行道板的,建设公共绿地,由沿街单位负责管护,不得出现毁绿现象。
(四)政府规划控制预留给特殊单位今后建设的地块,这些单位必须按整治要求拆破拆旧,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先进行临时绿化、美化;如不实施的,由市政府调整规划收回土地另行安排整治和建设,今后也不再审批给原控制预留的单位。
(五)沿街亮化设施由产权单位按设计要求负责建设和维护,实行单独排线,安装专用电表,亮化用电价格按生活用电标准执行,由各产权单位给付。其中重点建筑、景点亮化要与路灯控制中心相连接,实行集中程控控制,所需费用由相关产权单位和个人承担。
(六)杆、管、线整治一律由权属单位负责实施和投入。
(七)所有整治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必须规范建设程序和实施行为,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出施工图,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实施时间和项目安排
整个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时间为年7月1日一年6月30日。
在已实施开放大道(路大桥至南新河桥)、(东路立交桥一机场路)、的基础上,7月份起再实施路(东路立交桥一广场)、路(青年路一路)、中路《路一马路》等3条街道的综合整治工作,其他街道待后分批组织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区街道综合整治工作在市区城市建设整治会战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条路均成立专门班子,明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道路整治工作。涉及整治任务的各部门和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班子,慎密安排,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市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市各相关部门对所属地域和所辖单位的整治工作任务实行包干责任制,切实加大落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监察、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要为整治工作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整治环境。凡有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书要求,服从和支持整治工作,顾全大局,克服困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广泛宣传,造浓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推动和新闻监督的作用,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报纸、电视要开辟专栏,跟踪报道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实施进度,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给予褒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曝光,以形成强烈的氛围。
(三)严格督查,奖惩兑现。市区城市建设整治会战指挥部对市区主要街道沿街综合整治活动实施专项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定期检查通报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并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与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评优挂钩,与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挂钩,以切实增强各级各方的责任意识,推动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