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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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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一、科学合理布局,大力推行集约式经营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2号),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高集聚发展,规划并建设好化工园区,各县(市)建设的化工园区不得超过1个。在地面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得建设化工园区。今后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经过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建设,并鼓励现有化工企业向园区内搬迁。

要抓紧做好各化工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核实所在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论证选址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批准的化工园区,一律不得动工建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各化工园区要以生态市建设规划为指导,以推行清洁生产为原则,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科学定位,明确园区发展目标定位和进区化工项目类别,培植特色化工产业,努力营造市场竞争优势,避免产生园区间的无序竞争。

二、严把项目准入关,切实防止污染转移

为有效预防产业梯度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新进化工园区的项目除要符合化工园区所处区域及其发展定位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凡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31号)明确禁止建设的“15小”项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83号令)明确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列入中国禁止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发[]83号)、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建设项目(国家经贸委[]6号令、16号令,国家经贸委]32号令)、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环发[]733号、环发[]147号、环发[]10号、环发[)6号),均禁止建设(相关项目名录见附件);

(二)符合化工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定位和进区化工项目类别;

(三)产品或生产所用原材料不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以及高毒性有机物质;

(四)不产生重金属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不产生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明确的第一类污染物质的项目;

(五)有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治理技术合理可靠,治理成本经济可行,能够确保做到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尽可能实施清洁生产;

(六)满足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能够做到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七)能够符合污染集中控制要求,项目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能力所接受,并且不会对园区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八)不产生恶臭等污染物质,不影响园区的空气环境质量;

(九)通过社会公众调查,能够被周围群众所接受,不易产生污染扰民事件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如属于本市内现有化工企业原有项目搬迁入园区的,进区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县(市)政府要督促相关方面慎重选择好进园区化工项目。各级环保、经贸、计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区项目依法严格把关。

三、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执行环保“三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法坚持建设项目先评价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开工再环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污染隐患产生。符合进园区要求的化工项目,应当按规定申报环保立项,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属农药、染料、颜料、医药及其中间体项目以及污染因素复杂、产品得率低或含蒽、萘等多苯环类物质的项目,在申报环保立项前,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污染治理方案,并由专家对此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损益度进行论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进园区项目,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共同把关,不得办理项目审批、用地预审、注册登记、规划选址定点、建设施工发证等手续。凡环境影响评价否定的项目,必须坚决予以否决,决不能因迁就个别项目入区而影响整个园区的生态环境和长远发展。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周期较长,为适应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凡属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非重污染项目,可首先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经审查通过后先开工建设。对于可能产生较重污染的项目,不得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放松审批要求。进园区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预防化工园区成为集中污染地。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或进行试生产。凡产生的高酸度、高含度、含难降解污染物以及含对污水处理厂菌类有毒杀作用的物质的工业废水,必须妥善进行厂内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四、坚持污染集中治理,确保环保基础设施与进区项目同步建成投用

各地要切实把建设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基本条件,不断加大投入。要积极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投融资建设园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应与化工园区同步规划、超前建设。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在园区建设初期按期建成并正常运行,各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与优惠政策,补贴其在污水处理量不足时的政策性亏损,确保其能与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要根据化工园区的建设计划与发展速度,在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对其处理能力留有一定余地,为今后园区的扩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已建成的要投入运营,为项目进区提供保证。

要大力推进园区内集中供热供汽,有条件的园区应优先建设热电厂,实行热电联供。各进区企业不得自建手烧锅炉。园区内各类化工固体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交指定的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要注重化工园区绿化隔离带的规划与建设,减轻工业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以及区内企业间的相互影响。园区内绿化面积应达到生态园区的建设要求。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切实为化工园区的健康发展提供环保服务

各级政府应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园区以及其它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支持和督促环保等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计划、经贸、规划、城建、国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共同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化工园区。

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了解进园区项目信息,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挥,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以减少进园区项目的决策失误。对需要治理的企业,要主动提供技术帮助。要进一步强化化工园区现场督查力度,做到现场监督与审批把关并重,对进园区项目不漏管、不少管、不松管,依法严肃查处园区内擅自开工建设、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或试产、偷排污染物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违法排污等行为,保证化工园区成为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约发展的示范区和环境优美的生态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级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监察机制,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和发展化工园区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效能监察。要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规承诺、盲目引进和建设化工项目,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