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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整治范围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在建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住宅楼宇,条件具备的,应并入相毗邻小区,实施统一整治。
(二)整治内容
1.环境整治:建筑物破损外墙面整修,单元楼道内墙刷白,破损落水管整修;小区围墙、栅栏封闭及设立门岗,健全安全技防监控设施;小区内破损道路整修;小区内分支雨水管道疏通、整修,防洪河道、河塘清淤、整修,增建驳岸、护拦,实施污水截流,并达到防洪自保要求;化粪池清理,厕所、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整修;小区绿化调整、修剪、补种等。
2.配套设施整治: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清理或调整;根据规划和小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补建必要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对清理、调整和补建的公建配套设施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使用手续等。
3.专项整治:根据小区规模和城建公交规划,增建小区公交站(房)、停车场;对小区内路灯及其线路进行改造或维修,移交路灯部门管护;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改造;拆除小区内违法建筑及设施,清理整顿马路市场;进行供电线路、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邮政等设施设备的铺设、整修或更新;规范小区名称和各类标志牌等。
4.长效管理: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市场化方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纳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管理等。
(三)整治要求
功能基本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环境美化绿化,区容区貌整洁,管理规范有序,社区服务到位。具体达标标准另行制定。
二、时间步骤及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
整个整治工作从大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进行试点,并对一些规模较大、环境较差、明显影响城市容貌的住宅小区实施整治出新;
第二阶段,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区和零散组团实施归并整治;
第三阶段,将一些零散小区整治后,移交给社区居委会实施社会化管理。在实施中坚持能快则快,力争提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方法步骤
根据每个小区实际情况,一区一策,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时间不超过6个月:
1.调查摸底: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村)委会对小区基础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开展民意调查,征求业主和社会各方对小区整治的意见。
2.制定方案:在规划部门指导下制定小区综合整治方案,方案形成后须在小区内公示5日。最终方案报市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通过后,由国土、规划部门分别核发相关证照。
3.组织实施: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方案,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综合整治项目应实行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并进行项目审计,凭审计报告书进行决算。
4.整治达标验收: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结束时由市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小区,方可转入日常的物业管理。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对责任区域内的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区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达标验收。
5.交接管理:小区整治经验收合格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即向业主委员会办理小区管理移交手续,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小区行政和治安管理纳入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负责新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及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及其相毗邻零星住宅楼宇的归并和综合整治工作。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及开发区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及其相毗邻零星住宅楼宇的归并和综合整治工作。
城区政府:负责城区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及其相毗邻零星住宅楼宇的归并和综合整治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社会多产权小区及其相毗邻零星住宅楼宇的归并和综合整治工作。
(四)部门职责
1.房管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建小区综合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清理、调整和补建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实施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的达标验收工作。
2.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小区规划现状图,规划测绘费免收或按最低成本收取;负责提供住宅小区的归并规划方案;协调审批小区内可开发零散土地的规划;参加综合执法,拆除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3.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内雨、污水管道分流、疏通与整修;负责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改造工程实施;负责指导小区内燃气管道设施的检修、改装、维护工作;负责小区公共路灯管护移交工作;负责小区内公交站(场)的增建与整修工作。
4.城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区内马路市场、乱设摊点、无证经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指导小区内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污水排放设施的整修、补建工作;参加综合执法,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负责指导和组织小区沿街楼宇的美化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小区内城市防洪沟河的整修工作。
6.供电、邮政、电信、广电、燃气、供热等部门:分别负责对老小区内的供电设备、邮政设施、电话线、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设施设备的铺设、更新、调整及维护。
7.公安、法院等部门:负责指导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8.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小区命名规范工作。
三、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整治分类。小区综合整治分两种类型:1.实施综合整治的小区:即年12月13日之前已全部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属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建商品小区和多产权单位的社会小区,由各块分别牵头,组织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计划、分批进行整治,推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2.督促达标的小区:即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建成的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对照标准,自行配套和完善,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达标验收
(二)资金投入。小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整治项目所需资金按“企业自筹一部分、产权人承担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的原则由社会各方共同负担,其中:1.企业自筹50%。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属多产权小区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分摊。各改制企业应将小区整治资金纳入改制成本。2.业主承担一部分。从该小区所有业主公有房屋售后维修资金及物管基金的增值中列支。3.政府补贴。小区综合整治经费实行封闭运作,小区整治中新整理的闲置土地以及开发收益作为政府投入。小区综合整治涉及的各类规费实行免交,结算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投入。政府投入总额超过小区整治总投入50%的部分,用于其他小区整治。
(三)小区公用事业配套。燃气管线、公交站(场)、污水截流、体育器材、城市防洪河道整修、供电线路、邮政设施、电话线、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等项目所需的整治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权属单位分别承担或扶持。小区内公共路灯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完善后,按政办发[]33号文件精神移交市路灯管理处管理(不包含新区、市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路灯)。
(四)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规划、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法院参加,通过联合执法集中加以解决。对无理阻挠、妨碍小区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五)有关制约促进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其所有新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房屋停止销售。
四、小区的长效管理
(一)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小区整治时,小区原开发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制定《小区业主公约》,并与业主签订相关承诺书,共同遵守小区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小区综合整治后,建立业主自治管理制度,推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不再承担小区改扩建、增建和管护责任。小区原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由业主大会自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二)加强社区管理与治安管理衔接工作。小区综合整治后,其小区行政和治安管理应全面纳入属地’管理范围。城区、县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小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教育、环境、治安等日常管理与服务进区入户、不留死角。小区综合整治时,社区居(村)委会即介入,社区资源与物业管理资源应当共享。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护、维修责任仍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
(三)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小区整治后,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路灯、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设备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承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在核发经营、办公场所设在住宅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时,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要求,同时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审查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对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破墙开店、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或个人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发的要予以纠正、规范。
(四)建立小区长效管理维修资金。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人,在缴纳普通物业管理服务费外,另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5元的标准向业主委员会交纳小区维修资金,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代收并解交至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此项资金专款专用,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征收标准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房管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以及供电、电信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编制小区综合整治总体计划,制定小区整治达标标准,审查“一区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协调、督查整治资金的到位,组织小区整治工程的达标验收,协调处理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
市政府对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级政府、各相关专业部门、各责任单位明确具体任务与要求,认真组织考核。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与奖励。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或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整改达标,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