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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下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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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下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须经县安监局审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统一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咨询、报名,经现场验收,到县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参加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审核批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县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从准入的生产企业进货;禁止向无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三无产品”;禁止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如礼花弹等A级产品);禁止私设门市或仓库。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三无产品”;不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运输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安监局负责持有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的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监管;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县工商局负责持有工商执照经营户的监管。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