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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环境整治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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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环境整治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谐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法律法规,决定自年2月5日起在城区全面开展道路交通环境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三轮车、电动三(四)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大货车在市区东起丰盛大路、西至阜安大路、南起惠民大街、北至祺福大街区域内(含上述四条街道)全天候禁行。凡电动三(四)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无合法证照的机动三轮车走禁行的,一律依法对车辆予以扣留;有合法证照的机动三轮车第一次走禁行的,一律对车辆拆除非法装置,并处200元罚款,进行强制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车辆;第二次走禁行的,一律对车辆予以扣留。严禁19座以上客车(不含公交车)7:00—19:00在燕山大路、兴安大街通行,违者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者,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者由交警部门将车辆锁定或强制拖离,并处以200元罚款;在非机动车道违规停放的,由城管部门联合交警部门一并采取锁定或强制拖离措施,并处罚款200元;严禁机动车闯红灯,违者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严禁机动车逆向行驶,违者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严禁机动车在兴安大街中心岗至文化馆路段、燕山大路金龙街路口和永顺街路口左转弯,违者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严禁机动车在市区内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箱,违者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并处以200元罚款;严禁机动车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违者强制拆除、收缴,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严禁行人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自行车道,违者处以5元罚款;严禁行人跨越道路隔离栏杆,违者处以20元罚款;严禁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违者处以10元罚款;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违者将强制拖离并对车主处以20元罚款;严禁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者处以30元罚款。凡行人闯红灯、不在规定道路内行走的,强制协助交警执勤1个小时后罚款放行;凡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道路内行驶的,强制扣留车辆10日,经教育培训后罚款放行。

四、出租车辆及从业人员证照必须齐全有效,禁止乱停乱放、滞留待客;对于一周内在同一区域无故停靠累计3次以上的非营运车辆,视同非法营运车辆从严查处。

五、沿街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自行设置内部停车场,安置本单位车辆,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拖离现场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在兴安大街、燕山大路开展宣传、庆典、展销等活动,必须经城市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举行,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市区内严禁流动摊点经营,违者处以100元罚款;严禁店外经营及加工、清洗等行为,违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违章物品及工具予以查扣(易腐类物品直接销毁)。

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运输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运行,否则处以10000元罚款。

九、凡妨碍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副科级以上干部乘坐公务车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二次实行诫勉谈话,三次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市区主要路口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十二、对三轮车进行非法改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十三、交通环境整治执法人员在整治过程中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告